一、申请单位(人)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的请示,含有新建、迁移新址的土地使用及立项资料。
二、区民政部门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和论证,并征求所在地方政府意见同意报区政府审核。
三、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提出请示,市政府审批(必须新建扩建的,应由省政府批准;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应由省政府报国务院批准)。
四、市民政局经论证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并报省民政厅备案。
五、通知区民政部门领取审批结果。